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 时间:2025-06-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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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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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维护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就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自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提供购房、租房等资金支持,帮助其减轻住房负担,是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比例依然偏低,非公企业职工未缴、停缴、欠缴公积金问题长期存在,2022、2023年全市公积金缴存人员中非公企业职工分别仅占4.07%、3.98%。

二、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步伐

(一)工作思路

充分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导作用,突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采取宣传发动、行政推动和执法促动相结合的方法,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突出重点,逐步发展,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建制率。

(二)工作目标

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形成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1.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重点企业和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3.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4.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非公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缴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调动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积极性

1.在政策法规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一致,缴存基数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单位及职工建缴时可先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按照低门槛、低标准进入,统筹兼顾单位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可以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先行开户缴存,逐步覆盖到全体职工。

3.规范暂缓建缴审批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加强领导,形成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工作的强大合力

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缴存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服务能力,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

2.强化部门协作,实现立体督缴联络市人社部门共享城镇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沟通市税务部门协助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单位纳税人状态等情况,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提供便利;协调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变更等环节,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监管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发力,规避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恶意不缴的行为,推动非公企业建制缴存取得实效。

3.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处罚。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执法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经多次宣传并上门工作和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来源: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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