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3-05-1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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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中心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购房需求,减轻还款压力,结合《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平凉市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含已开通甘肃省一体化协同平台中心的缴存职工)。

第三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需同时满足下列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条件中所有规定;

(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正常还款1年以上,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权责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或存在诉讼纠纷的情形。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够偿还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将超出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保证抵押权顺利办理。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申请人商业贷款银行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得划入借款申请人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业务应在商业银行贷款所在地的管理部(办事处)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委托银行与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业务抵押方式为公积金质押或第三方房产做抵押的,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办理,贷款资金划转至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申请人除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政策规定提供的要件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附件1);

(二)借款申请人签署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附件2);

(三)担保方式: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归还满1年且尚未还清在平凉市辖区内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含再交易住房);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到商业银行贷款所在地管理部(办

事处)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及第十一条中(四)资料要件,进行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管理部(办事处)业务人员现场审核并查询借款申请人征信情况,根据《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贷款审批规定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确定最高可贷额度及期限,出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书》(附件3)。

(二)银行审核: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业务告知书》(附件3)与商业贷款银行进行资金核对,对超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的部分由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偿还后,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附件1)。

(三)提交资料:借款申请人将第十一条(一)、(二)资料要件提交管理部(办事处)。

(四)合同签订:借款申请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权顺位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持《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六)资金划转:抵押权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完成后,管理部(办事处)工作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申请人至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受托银行出具《借款借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归还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

(七)注销登记: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原《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原商业银行进行注销。

(八)贷后管理:按照现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涉及事项按照现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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