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网民反映静宁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留言的说明
就5月6日网民在“人民网”反映静宁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政策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之精神制定的《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2年7月19日平凉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2)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3)偿还公积金末笔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4)离(退)休,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二、提取办理情况
近年来,静宁办事处累计办理提取业务6800多笔5885.38万元,其中:2013年 1-4月份已办理购(建)房提取12笔38.8 万元;离退休43 笔121.32万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4笔 10.68万元;工作调动19 笔 55.01 万元,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7笔6.32万元,死亡2笔8.57万元。经检查,每笔业务均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并非只有 “等到退休后一次性提取”。
这一问题反映出静宁县办事处对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致使个别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知识了解不够。今后我们将在加强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更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感谢网民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