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问题的补充规定
平公中发〔2021〕19号
一、双缴存职工家庭,包含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安置房、拆迁房、棚改房贷款和提取金额的确定,以实际发生交易的金额确定,相等面积或相等金额置换部分不计入实际发生交易金额。
三、贷款和提取次数的计算方法互不影响,贷款和提取次数不叠加计算;提取不作次数限制,同一套购房手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和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四、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县区有居住户口或工作单位;
(二)经过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满3年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五、在贷款担保中,第三方房产担保价值不足的,可以增加公积金账户质押担保方式。
六、办理贷款变更时,房产抵押贷款可以变更为公积金质押贷款,公积金质押贷款不能变更房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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