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责和内部业务授权的公告

  • 时间:2020-01-0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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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185号)文件精神和我中心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坚持管理职责和内部业务年度授权制度,于2月26日分别与市直、崆峒区、灵台县、泾川县、崇信县、庄浪县、华亭管理部和静宁县办事处签订了2019年度职责和内部业务授权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事项

  1.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和财务计划;

  2.记载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业务;

  4.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负责审核办理贷款和贷后管理;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7.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8.在市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9.承办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11.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账时,通过市“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12.负责管理和维护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服务终端,依托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业务卡、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APP)“七位一体”服务体系,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贷款管理、财务核算、网上业务受理、运营分析、审计稽核”六大系统和“网上业务处理、信息服务”两大平台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13.负责管理部(办事处)所有办公设施、文件印鉴和各类票证的管理,加强资金账务监管和资产合理调配使用,管好、用好各类印鉴,严格防范风险,确保“资产、资金和人员”安全。

  14.承办市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越权责任追究

  1.超越授权事项行事必受追究;

  2.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鉴使用管理办法》、《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办法》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授权期限

  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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