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公告

  • 时间:2016-10-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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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应以缴存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最高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19元的3倍,即13257元执行,最低按《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崆峒区和工业园区为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其余6县为三类区,月工资标准为1370元)文件中明确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即: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82元。月缴存额下限分为两类:崆峒区和工业园区为142元,其余6县区为137元。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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